B·bck体育官方下载·(vip认证)-百度百科

欢迎访问广汇集团网站

中文 |  EN

制度学习 / 

广汇集团问责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8   阅读量:5887  来源:本站

  广汇集团问责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严格集团制度规定,加强廉洁、作风、纪律建设,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禁令,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人员进行问责;对违反廉洁纪律和集团“兴五风、反五气”作风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章责任划分、处分和赔偿

  第四条问责按照损失、损害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监督责任者4种: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损害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直接当事人;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四)监督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监督、审核、审批、把关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监督责任的监督人员。

  第五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重大以上经济损失的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或长期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上级主管单位领导进行二次责任追究。

  第六条损失、损害的划分。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具体标准划分如下:10万元以下为一般经济损失,10万元(含)至100万元为较大经济损失,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为重大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为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第七条损失、损害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对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其他损害企业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第八条处分和赔偿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处分种类:(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降职;

  (五)责令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开除。

  第九条赔偿种类:经济赔偿。赔偿标准:一般经济损失赔偿金额0.5万元(含)至5万元;较大经济损失赔偿金额5万元(含)至2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赔偿金额20万元(含)至100万元;特别重大经济损失赔偿金额100万元(含)以上。

  第十条受警告处分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优,受记过处分的,当年考核不称职;受降级、降职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受责令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集团公司和各产业不再续用。

  第十一条因违法违规在接受调查期间被免职,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二条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成效显著或有重大奖励和立功表现,经报请上级党委或集团党委同意,可提前解除处分,并按解除处分前后时间节点兑现相关待遇,也可以提拔使用。

  第三章问责范围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问责的应当受理:

  (一)上级领导批示或者上级机关督办的;

  (二)各级职能部门在履职中发现问题的;

  (三)在监督检查或者明察暗访中发现的;

  (四)员工举报或其他组织、人员举报投诉的;

  (五)检查考核和民主评测发现问题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违反企业管理制度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和禁令,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超越职责权限,或违反有关规定批准或组织经营活动,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企业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经审计监察、采购招标监督、纪检监察、质量环保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法律风险审查和巡察发现的有关财务、审计、招采、廉洁、合同签订执行、法律风险防控、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重大决策等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有效纠正或挽救,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问责。

  第十六条在选人用人方面,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擅自决定人事调整事项,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在投资决策方面,违反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致使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造成企业较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在投资项目管理方面,因以下行为造成项目亏损的,造成企业较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进行必要、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擅自变更项目重要内容的,以及未履行规定程序超预算投资的;

  (三)对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成本超支、项目延误、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的;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在技术引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该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

  (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者无法使用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引进技术的性能或者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变动设计方案及技术规格、图纸的;

  (二)擅自将工程项目发包、转、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违规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在施工、验收工作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放任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的;

  (五)在工程项目结算中,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擅自改变已经审批的事项的;

  (二)以各种手段限制、阻挠、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的;

  (三)泄漏与招、投标有关的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指定、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的;

  (四)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的;伪造、涂改招投标过程的存档资料的;

  (五)违反规定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为投标人谋取中标的;

  (六)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超越权限或滥用授权签订合同的,以及签订虚假合同的;

  (二)擅自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的,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或发现对方违约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利益加以保护的;

  (四)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营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擅自定价的;

  (二)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三)对应收账款不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不及时追索或者不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四)在商务纠纷处理中,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利益的;

  (五)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在物资采购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将不满足企业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订立、执行合同过程中未遵循集团采购流程相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收受贿赂、回扣或其他好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生产操作规程或生产工艺,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其他后果的;

  (二)组织生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方面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方面规定,导致发生环境破坏、污染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

  (五)违反职业病防治方面规定,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其他后果的;

  (六)在事故发生后,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致使损失扩大的;

  (七)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八)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在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内控制度缺失、保管不当、维护不善等管理失控,造成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非正常损失的;或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执行,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偷盗、隐瞒、转移、藏匿、侵占企业资产的;

  (三)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四)未经领导或主管部门授权,擅自办理职权外违反制度规定事项的;

  (五)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

  (二)擅自转让或泄露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企业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其他违反股权、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行为;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反集团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使用、调度资金,或超越权限及未按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中,违反制度规定和操作规范,导致信息系统遭到破坏、数据损坏、信息泄露等,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保密制度,发生丢失机密文件、资料,出现泄密、窃密事件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或其他方式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或投票反对,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不廉洁行为情节严重,应当问责。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二)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资金、证券、技术、价格、招投标、客户资源等集团内幕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在招投标、采购、过磅、取样、化验、仓储、领料、门卫等管理环节内外勾结,串通作弊,损害集团利益,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

  (四)非法占有集团财物,或者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

  (五)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超标准报销相关费用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以乔迁新居、子女升学、生日升职、婚丧嫁娶、重大节假日等名义,通过请客等方式借机敛财,下级和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当事人明显超出正常人情范围随礼数额,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管辖范围内利用职务之便,本人或亲属经办有可能影响公正、廉洁的企业;本人或亲属从事有可能影响公正、廉洁的商业活动;与服务对象产生有可能影响公正、廉洁的经济往来。

  第三十三条不摒弃懈怠之气,工作平庸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应当问责。

  (一)工作思路不清,打不开工作局面,影响工作进展的;

  (二)不从实际出发,有规定不执行,有要求不落实,或者执行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讲条件、擅自调指标,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责任意识不强,对上级的指示要求和会议精神领悟不够,传达不到位,甚至下一级单位不知道集团的具体要求,安排的事项不落实、不反馈,贻误工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事故、事件、案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了问题,遇到问题和困难拿不出行之有效解决办法的,思想保守僵化,贻误发展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没有应变能力和应对措施,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第三十四条不祛除敷衍之气,不作为、慢作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单位或者领导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无故拖延,不按时限办理,存在“等靠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下级请示事项不及时办理,久拖不决或者不予答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者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及时处理工作事务,或者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应当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而不及时或者无故拖延,造成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不整治漂浮之气,纪律涣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应当问责。

  (一)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较差,员工客户反映强烈的;

  (二)对外或者公众场所发表不利于企业形象的言论,影响恶劣的;

  (三)工作时间打扑克、玩游戏、看电影、网络购物、炒股票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企业规矩,自由散漫的;

  (五)拉帮结派、不讲团结、搬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不纠正官僚之气,软弱无力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应当问责。

  (一)工作中不敢坚持原则,患得患失、畏首畏尾,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怕担责任,怕冒风险,不敢担当,不敢处理,造成局面失控或者不良后果的;

  (三)对管理对象的违规违法行为,不敢抓、不敢管,怕得罪人,放任自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错误性质、损失大小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问责范围、处分档次。

  第三十八条主动挽回经济损失,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三十九条责任追究中,因各种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已离退休的相关责任人,按本规定予以追究或提起民事侵权和司法诉讼。

  第四十条集团鼓励创新,经各产业审定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项目中,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和开拓新业务中所发生的合理损失,不界定为追究责任损失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上述各类情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已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各产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不得与本规定相冲突。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XML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