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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集团党委巡察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8   阅读量:6047  来源:本站

  广汇集团党委巡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要求,进一步加强集团内部监督,促进全面提升发展质量,明确巡察定位,规范巡察工作,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察工作坚持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解决问题,形成震慑,确保监督取得实效,确保企业廉洁高效,确保集团公司重大决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第三条巡察工作在监督管理界面工作模式下,对集团各产业、产业一级公司经营班子全面巡察,加强与产业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各监督监察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注重成果运用、增强监督实效。

  第四条被巡察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巡察工作,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员工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巡察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巡察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开展,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六条成立集团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集团公司巡察工作,研究解决巡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监委书记担任,成员为产业书记、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七条组建巡察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成员若干名。

  第八条巡察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集团公司巡察工作计划及方案,承担巡察具体工作。

  (二)承担集团公司巡察工作制度建设、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汇总巡察工作成果,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集团公司党委汇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向被巡察企业反馈巡察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巡察组负责对被巡察产业单位经营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巡察,重点进行如下巡察:

  (一)巡察各产业单位经营管理、监督管理、财务管理三个界面的管理是否及时到位,运转是否有效。重点巡察监督管理界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二)巡察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企业运转管理是否存在突出问题。

  (三)巡察“兴五风、反五气”作风建设开展情况。调查是否存在懈怠之气、漂浮之气、官僚之气、敷衍之气、腐败之气和以权谋私、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慵懒散软等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是否认真查处,整改是否有力。

  (四)巡察信访举报及员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上级转办的举报线索是否核查,是否及时处理,是否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

  (五)集团公司党委、纪监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巡察组为集团公司党委非常设机构,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巡察期间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管理。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实行一次一授权。

  第十一条巡察组工作人员要求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工作秘密。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政策法规、纪律条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三章巡察工作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巡察组通过与经营班子谈话、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召开小型座谈会、深入企业走访调研、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巡察。

  第十三条对集团公司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巡察组依据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对于被巡察企业涉及的不同问题移送或转交不同部门处理,并跟踪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党委将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产业单位经营人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巡察工作按照巡察准备、巡察实施、报告情况、反馈意见、移交线索、督促整改等六个阶段展开工作。

  (一)巡察准备:了解情况、制定方案、成立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沟通联络。

  (二)巡察实施:收集资料、开展工作。

  (三)报告情况:巡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收集到的情况和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征求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产业党委意见后,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四)反馈意见:巡察报告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产业单位经营班子反馈巡察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五)移交线索:巡察组依据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原则,对被巡察企业涉及的不同问题移送或转交不同部门处理,并跟踪督办。

  (六)督促整改:被巡察产业单位应当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分门别类进行问题整改,一个月后上报整改报告,将已经完成整改情况,中期整改的问题、长期整改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内容逐一上报。

  第四章巡察工作责任与纪律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产业根据本办法做好配合、协调、联络等工作,并按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保管和处理。

  第十八条被巡察单位应当对巡察组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集团公司纪监委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

  第十九条巡察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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