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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建指南 / GUIDES

第一章工会组织建设

发布时间:2018-07-14   阅读量:3941  来源:本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重要意义

  工会法是调整规范组织工会程序和原则,规定工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为了适应新形势,总结实践经验,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1992年《工会法》作了修改。

  新《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工会法》遵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的地位和责任感,明确了工会组织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任务,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新《工会法》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工运事业的发展,促进改革开发,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工会组织性质、行动纲领、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机构、会员的权利义务的规章,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中国工会章程》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规定了中国工会组织的性质、纲领、工作方针、组织制度和机构、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经费的收支及审查等各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决定这一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大会认为,《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4·28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反映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近几年来工会工作的新鲜经验,符合《工会法》的规定和工会工作的实际。《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大力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贯彻落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进一步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工会的性质

  所谓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的本质属性或本质特征,是工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我国工会的性质,即如工会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表明了中国工会具有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本质特征。

  工会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工会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成员,非工人阶级成员不能组织和参加工会。第二,工会必须维护工人阶级利益。工会的阶级性使工会与其他接的组织和一般社会团体区别开来。

  工会的群众性首先体现在工会的会员构成具有工人阶级范围内的广泛性。工会并不是个别行业或者个别部门内职工的组织,它最大限度地团结、联合了广大职工群众。第二,体现在工会组织内部的民主性。工会在工作方法主要采用民主、吸引、说服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第三,体现在工会组织的自愿性。工会是职工群众为实现共同愿望自觉自愿地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

  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不可分割的。阶级性离不开群众性,以群众性为基础;群众性也离不开阶级性,受阶级性的制约。这两个方面如果失去任何一方,工会就不称其为工会了。

  4.工会的主要任务

  当前工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科学发展,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广泛开展职工建功立业活动,大力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更加充分地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手段,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推动共建共享,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为重点,健全和完善维权机制,不断增强维权实效;加强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以职代会为基本制度,扩大有序参与,维护职工民主政治权利;激发组织活力,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为着力点,提高领导机关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水平,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

  5.中国工会的会徽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坚持推动形成国际工运新秩序;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这八个方面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完整体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核心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根本是坚持中国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关键是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7.工会的基本权利

  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关于工会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工会的代表权。工会的代表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权益的权利。《工会法》、《劳动法》对工会的代表权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工会如果不具有这项权利,便不可能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

  (2)工会的维护权。我国工会行使维护权要处理好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职工具体利益的关系,即两个维护的关系。工会要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但在两个维护的处理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维护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职责。我国工会维护权的内容主要是职工的劳动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工会的参与权。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我国工会的参与包括两个层次上的参与,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包括参与立法、参政议政等内容。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4)工会的协商谈判权。工会协商谈判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与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协商谈判权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工会有权向企业行政提出协商谈判的要约。《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二,企业行政不得拒绝与工会举行协商。工会向企业行政发出协商谈判的正式要约后,行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不得搪塞、拖延或拒绝,拒绝就是对工会协商谈判权的侵害。第三,企业行政不得违反集体合同。《工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5)工会的监督权。工会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和用人单位行政在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上有监督的权利。工会的监督权涉及职工利益的各方面,特别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对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对那些情节严重的,可以帮助、支持职工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对职工劳动权利的监、监督主要体现在企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要求认真处理;工会有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情况提出解决建议,有权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有权参加伤亡事故等问题的调查。这些都是工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8.工会的基本义务

  我国《工会法》关于工会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国家政权,支持协助行政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支持协助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开展工作,是我国工会特有的义务。《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2)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工会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主要依靠吸引的方式推动职工群众参加经济建设,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的文化和业务素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会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包括:第一,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二,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发明活动。第三,依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3)教育职工,提高职工素质。教育职工,提高职工素质是我国工会一项重要的义务。工会的教育义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工会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第二,工会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包括进行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会同行政组织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第三,工会做好职工的群众文化工作。包括组织开展职工文娱活动,促使职工身心健康成长,提高职工群众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9.工会的社会地位

  工会的地位是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作用、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现。它是由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工会在国家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主要是通过它与工人阶级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体现的。工会主要是作为社会政治团体发挥作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会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工会不直接承担经济的职能,不直接参与生产、流通、分配过程,而是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以开掘企业和整个经济活动的源泉为目标,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工人阶级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主人翁作用,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工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主要是指工会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参与者地位和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中的作用。

  工会的法律地位。工会的地位反映到国家法律中,就成为法律地位。我国第一部《工会法》颁布于1950年。成为我国社团组织的第一部法律。《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10.建立工会组织的基本条件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对会员人数少于二十五人的单位,可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会员人数少于十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参加按区域或行业建立的联合基层工会,也可参加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可见,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二是必须履行工会担负的各项社会职能的能力。

  此外,作为全国统一的工会组织,每一级组织的建立,都必须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其应尽义务,经上级工会审核批准,方能成立合法的工会组织。上一级工会有权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对申请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系统或地区的会员情况、工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情况、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民主程序、是否具备履行工会担负各项社会职能的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以决定是否批准和确认其合法性。

  11.工会的组织原则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会法》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包括:

  (1)各级工会委员会都要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罢免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行使撤换和罢免权是工会会员对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

  (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12.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要求

  工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工会的根本组织原则。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二是按照群众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充分体现群众化、民主化要求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

  13.今后五年中国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

  中国工会十六大报告指出:“今后五年,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回应职工群众的新期待,坚持改革创新,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大力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贯彻落实,使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得到充分保障;有效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广大职工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发挥;切实加强维权和服务工作,使广大职工的各项权益得到更好维护;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使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显著增强。”具体来说,主要有:

  (1)激发广大职工创造活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再立新功。

  (2)引导广大职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汇聚起为实现中国梦奋斗的正能量。

  (3)切实维护和发展职工权益,构建服务职工工作体系。

  (4)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5)不断强化源头参与和制度创新,增强工会工作的法制基础和制度保障。

  (6)积极加强和改进工会自身建设,打造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

  14.基层工会的选举

  对于基层工会的选举,《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中作了如下主要规定:

  第一,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

  第二,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者,不参加选举。非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第三,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自下而上地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为有效。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

  第五,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范围进行选举,获得超过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六,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七,从委员中增补常委或主席、副主席,一般要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委员的要先增选为委员。

  15.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有九项,即:

  (1)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16.加入工会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工会的性质特点和工会法规定的组织原则,职工群众加入公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2)加入工会的职工必须承认工会章程。即服从工会组织的领导,执行工会的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3)加入工会应当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中国工会章程》第二条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同时还规定会员退会自由。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自由结社的权利。

  (4)职工加入工会是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权利,凡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加入工会。另外,因违法乱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职工,因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而被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的职工,在缓刑期间或留用察看期间,一般暂时不吸收他们加入工会。

  我国《工会法》关于参加工会人员的条件,只规定是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因此不应再分固定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只要连续在一个企事业单位工作劳动一定时间,自愿申请,都可以加入工会。合同工、临时工在企事业享受的各种待遇和参加工会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作为工会会员,其会员待遇应与其他固定工会员一致。

  17.申请加入工会基本程序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条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可见,职工参加工会应有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口头申请,填好入会申请表,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工会会员证。

  18.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也可以加入工会

  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工会法》出台,第一次把进城打工的农民界定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流动工人”,在法律上肯定了农民工拥有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论其户籍是否在就业地、工作时间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新加入工会的农民享受与企业正式职工一样的待遇。

  2009年全国总工会下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19.工会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规定,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以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20.工会会员需履行的基本义务

  《中国工会章程》也规定成为工会会员的职工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21.工会会员会籍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1)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2)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3)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4)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5)提前退休或内退的会员,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6)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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